稷山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

 稷山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合同,监督检查"两定单位"的服务质量,肩负着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、营运、管理和给付,保证医保基金科学合理地服务参保职工。

缴费规定

一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单位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%,个人为本年度基本工资的2%。

二、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基数单位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.5%个人为本年度基本工资的O.3%。

三、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单位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.5%,个人不缴纳。

四、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市平均工资,一类行业比例为1%二类行业比例为1.5%,三类行业比例为2.5%。

五、灵活参保人员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%,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,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.8%,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。